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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唐三彩艺术博物馆 文物征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藏品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博物馆藏品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关系到博物馆的业务水平和社会、经济效益,为进一步规范西陕西唐三彩艺术博物馆的文物征集工作,明确工作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藏品受赠、藏品收购、藏品调拨、藏品接收等均属藏品征集工作范畴。

第三条藏品征集过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程序,要有完备的征集手续。

第二章 入藏标准

第四条 征集的文物要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应是反映历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生活、文化艺术、科学艺术等方面的有代表性的实物。

第五条 文物征集根据我馆的性质、任务,从馆藏、陈列及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主要征集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来源可靠的文物。

第六条 在文物征集过程中要注意征集文物的代表性和完整性,对于能填补馆藏空白的,对其完整性可降低要求。

第三章 文物征集范围

第七条 关于唐代具有代表性的唐三彩器物、人物俑、动物俑、建筑模型、构件。

第八条 关于唐代具有代表性的彩绘陶器物、人物俑、动物俑、建筑模型、构件。

第九条 关于唐代具有代表性的金银器物。

第十条 关于唐代具有代表性的青铜器、铜镜。

第十一条 根据陈列和研究需要,有目的、有计划的征集其它类别的藏品。

第四章 文物征集形式

第十三条 收购社会流散文物。

第十四条 接受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捐赠的文物。

第五章 文物征集程序

第十五条 每年年末根据馆藏文物种类与数量以及下一年度征集经费状况,对下一年度征集方向和内容做出科学、合理的规划。

第十六条 文物征集人员在进行文物征集前,对拟征集对象进行初步筛选,将文物的器形描述、时代、来源、图片、完残程度形成书面报告,提交主管领导,得到领导组批准后方予征集。

第二十条 文物征集过程中必须有至少2名文博助理馆员以上资格的工作人员在场,详细询问文物的来源、流传经过,并认真填写文物征集单,严格做好客观的详细记录。

第二十一条 对于以收购形式征集的文物由博物馆会同省、市级文物部门或邀请专家对所征文物的必需性和价值进行估算,鉴定等级并拟具鉴定意见,将鉴定意见报请馆务会审定。

第二十二条 根据我馆相关规定及时对所征集的文物进行登记造册,办理接收、入藏手续。对于入藏的文物要做好我馆固定资产登记,并存入文物库房妥善保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陕西唐三彩艺术博物馆所有。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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