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馆科研工作水平,积极推进提升我馆的科研工作,根据国家文物局制定的《省、市、自治区博物馆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成立“陕西唐三彩艺术博物馆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我馆科研工作咨询、评议和指导的机构。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对馆领导班子负责。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制定我馆科研工作计划,审议各项业务工作的年度计划;
2、监督检查我馆科研工作和各项业务工作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3、审定馆内人员申报的科研课题,并提出指导意见;
4、指导我馆文物藏品的收集、鉴定工作;
5、审议我馆重要学术文集、报告、专著的编撰和出版;
6、组织和审议我馆重要的学术文化交流活动;
7、我馆委托的其他有关的学术性工作。
第三章 组织
第五条:学术委员原则上由我单位具有较高研究能力和研究水平的人员担任,同时可根据实际需求聘任一定数量的与我馆研究工作相关的专家担任委员,委员名单由馆领导班子提出,我馆正式聘任。
第六条:学术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委员,其中正主任委员一名,由院长兼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院领导班子会议确定。正、副主任委员每届任期三年。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设学术秘书若干名,并组成办事机构,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具体工作,学术秘书由馆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务的人员担任,馆领导班子任命。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在评议委员的学术成果时,本人应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章程在实践中修改完善,修改权归陕西唐三彩艺术博物馆学术委员会所有。
第十二条:本章程由陕西唐三彩艺术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生效。
陕西唐三彩艺术博物馆学术委员会
2017年3月10日